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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村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到普法扶贫对策的思考

    mamiya     2017-09-26 20:23:55     浏览:0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ma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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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体现了“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有效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家庭。乡镇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总会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也就是这样辛勤劳作的人们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在农村特别是农民这个群体缺乏法制观念的体现。更有甚者,即便是手里已经拿到了判决书,却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家庭条件本身不优裕的农民,在被判了刑之后,外出务工受到限制,经济来源渠道变窄,判处的罚金使其经济负担更重,难以实现脱贫致富。因此,如何减少农村这些由于法律知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可规避型犯罪,探索一条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普法扶贫新路子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剑河县南加镇有15个行政村、86个自然寨, 2.7万人口。近两年来,南加司法所共计接收17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缓刑人员占总人数88.3%,假释人员占11.7%,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占总人数0.0%。按户籍类型划分农村户籍占总人数100%。从犯罪故意性来看过失型犯罪占总数77.8%,故意刑犯罪占总人数22.2%。
    二、南加镇过失型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
    在过失型社区矫正人员当中,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社区矫正对象9人,其中滥伐林木罪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4人,占总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的52.9%,数量占总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半数以上。
      (二)农民占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犯罪人数的绝大部分
    近两年来,南加司法所共计接收17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农民罪犯占总人数的近88.2%,农民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三)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不足
       从统计的数据分析看出,在近两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89.3%;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犯罪总人数34%;
        例如该镇康中村姜某,承包一山场的荒山进行造林,期间为便于炼山和统一造林,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的灌木以及零星杉木采伐并堆放于山场。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姜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姜某觉得自己很是委屈,“我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砍一些杂木造林,这山都归我管,为什么到最后我却被判了刑、罚了款?”其不知根据我国国家森林法规,他虽然开荒造林本意是好,但在炼山的过程中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就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姜某就是因为典型的法律知识不足而触犯了法律。
      (四)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
        还有这样一类矫正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律只是个“空架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最后被判刑才追悔莫及。
        例如该镇塘流村杨某,为新建房屋,于2015年7月30日向同村村民孙某购买了杉木林一幅,于2015年12月10日以孙某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采伐蓄积为5.7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采伐方式为择伐。2016年4月27日,杨某将所购山场杉木全部采伐。后经森林公安鉴定,其采伐杉木蓄积51.1606立方米,远远超过了许可证允许的采伐数量,  且其采伐林木的时间不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本案当中的杨某,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种植杉木2000株。从杨某入矫的谈话记录中得知,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悔恨不已,只是想伐木建栋房子,却未曾料到会惹出这么个祸端,都怪自己不够重视法律,认为法律只是摆在台面上看的,没有实际效能,现在想到家中仍有难以自理的配偶需要照料,在外求学的子女需要供读,生活真是苦不堪言。在这个案例中,杨某虽然知道采伐林木需要办证,但是却对采伐林木的要求置之不理,漠视法律,对法律的时效完全没有概念、留有敬畏之心,认为只要办了证,自己想怎么伐就怎么伐,最后只得让自己承受牢狱之灾。
         (五)农村基层政府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入村普法成难事
        近年来,普法教育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法治文化活动,但是,由于农村基层形势发展变化、人员的新老更替、要求的逐步提高,当前普法教育依然受到一些新老问题的困扰,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化发展和效率的提升,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缺少学法时间,工学矛盾突出,更别说普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也愈见突出,基层单位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是基本趋势,学法用法虽然列入了绩效考核,但是由于工作繁杂,学习时断时续,时间难保证,计划难落实,内容难展开,效果难提升,相关普法制度要求成了摆设,更别提走到田间地头进行普法宣传。
        2.缺少专业人才,难以持续推进。由于基层单位工作性质所限,特别是缺乏精通或熟悉法律的人才,致使制定的普法计划与单位实际结合不紧密;有关法律内容的宣讲不通俗、不深入,存在照本宣科的现象;部分基层干部被动普法,停留在“等”(等上级通知安排)、“靠”(靠上级带动、员工自觉)的思维定势,短期内尚难根本扭转。
    三、对普法扶贫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对策
        (一)探索学校普法教育,助推教育扶贫工程。
        通过前文两个案例可知,农村民众特别是农民,小学、初中辍学在家的很多,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守法,才会“误入”了法网,由此可见,农村过失型犯罪人员的减少,普法教育还得需要从学校抓起。
        一是将开展法制教育的着眼点聚焦到学校教育活动的主阵地——课堂教学上来。假设,如果可以通过每一门学科的课堂教学来进行法制教育,势必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势必可以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二是将法制教育从课堂教学中延伸到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等环节,辅以德育常规工作中的主题班会、升旗仪式、演讲、板报宣传等形式,相信学校法制教育一定能够覆盖到校园生活的所有层面;
        三是布置法制教育学习任务,让家长协助共同完成,以学校教育带动每个家庭都参与到学法、普法中来。
    (二)农村普法内容选择上应当有的放矢。
        一是针对不同的群体普法宣传工作应当有的放矢,例如针对农村就应该将山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犯罪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因为贴近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生活实际,群众也比较容易接受,这样提高了针对性,也就提高了不同群体的法制教育效果。二是针对不同的时段普法宣传工作应当有的放矢。例如在每年夏季的交通事故多发期,普法工作者就应当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这样在犯罪行为高发期普法宣传教育就为其敲响了一个警钟,提高了居民的守法意识,有效避免走上违法的道路。
    (三)顺势借力深化运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立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思维,改进方法,乘势借力,统筹安排,在结合上下功夫,在实效上做文章,丰富内容,创新载体,完善机制,切实激发普法活力,推动农村基层普法工作全面科学和谐发展。
       一是将普法教育融入形势任务教育和各年度主题活动之中,在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主题活动的过程中,采取联系、对照、论证等方法,实现普法教育与主题活动的同步深入。
      二是将普法教育融入维护单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全过程,特别实在农村进行贫困户评选、扶贫政策资金发放时,教育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以及群众四者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义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将一、二所述活动形式形成制度,及时表扬奖励优胜者,长此以往,坚持不懈,营造浓厚学法用法氛围,实现普法两性循环。
       四是将有文化懂法律的人选拔充实到基层中来,集中解决基层普法、联合执法法律支持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使其在其位能谋其政,真正承担起农村依法普法治理的重任。
       五是改变传统普法模式,创新““谁执法谁普法”。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因缺少针对性和互动性,导致普法效果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各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社会大众监督。不断开展“家庭法庭”、“田间法庭”,将案件庭审现场搬到田间地头,让百姓见证、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就算他们不懂具体的法律条文,但这样的形式,足以让他们直观法律的威严,从而敬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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