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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急需明确法律地位

    信息发布者:mamiya
    2017-04-14 22:18:11   转载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创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传统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程序管理等方面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申请贷款时常遇到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物和证明材料,贷款门槛高、周期长、手续繁杂、授信度低等困难。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投资渠道,农民手中的资金大多仅能靠银行存款获得一些利息收入。通过资金互助的方式,让农村的闲散资金得以输血“三农”,已成为现实的市场需求。

    2009年2月,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自2014年起,每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被不断提及。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鼓励试点的文件。在一系列政策支持、政府推动下,各地农民自发组建资金互助社,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实践中,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借助合作社的纽带作用,充分发挥“熟人社会”中血缘、地缘优势,将村基层组织、乡贤、普通农民等纳入体系中,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传统金融业务面对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大部分放款业务为信用保证类,解决了部分没有抵押物又想干事的农民的信贷难题。在赋予基层互助组织一定权限后,其放款审批的速度大大提高,手续大大简化。另外,资金互助组织“从农村来,到农村去”的经营模式,促使其积极在农村开设网点、部署移动POS机、存取服务点等,并且结合当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大大弥补了农村金融的不足。

    笔者走访了解到,目前,多数资金互助组织能够严格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较好地规避了一系列风险。一些互助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将自有资金与业务吸纳的资金在财务上严格区分,有效避免超范围经营;通过开展满足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等风险较小的业务,一些互助组织已经实现盈利。

    然而,目前农村资金互助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目前民间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全国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模糊,监管制度不完善,无法形成常态化监管,一些机构打着资金互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是互助组织内部挪用资金投资其他领域,带来较大的风险。

    资金互助组织缺乏专业人才,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较好地辨认和把控风险,加之缺乏风险准备基金、互助保险系统等风险管理制度,在面临风险时,互助组织大多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化解。

    资金互助组织按照封闭性、不支付固定回报等原则,将资金流动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可以有效防止资金“跑路”的现象发生,但限于目前大部分互助组织规模较小,很难化解区域因素造成的资金供需不匹配,需要行业协会等上级机构在保证封闭性原则的前提下,协助统一调配资金。当面临季节性资金需求时,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给予头寸支持,帮助化解资金短缺。当互助组织开展资金清算、资金托管、征信调查等业务时,往往需要与人民银行等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接,并十分渴求与传统金融机构深度合作。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资金互助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给予明确的政策导向,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需要协调各方面关系,搭建平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资金互助组织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合作。还要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帮助资金互助组织在融资管理、资金运用、风险管控等方面形成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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